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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6 08:49:09 人气:141 次 来源:bob天博

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为推进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序开展,切实把各项工作落细落实,特制定以下六项工作机制:

  一、建立自查自纠机制。企业一定落实安全首责,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全面履责,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一是建立企业隐患排査整改制度,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建立“ー企一档”;二是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建立隐患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重大隐患要实行内部挂牌督办,明确整改时限、责任人、验收人,签字归档备查;三是立足自身整改隐患,因客观条件限制企业自身没办法完成整改的,应书面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及时协调力量加以解决;四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切实做到员工人人讲安全、处处想安全、事事抓安全。

  二、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各级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切实肩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履职尽责。一是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统筹协调、督查督办,并明确责任领导及具体职责,组织有关部门抓监督检查、执法问责、督促整改,健全“一县一册”;二是组织乡镇(街道)抓宣传发动、排查登记、跟踪整改,组织各村(社区)抓宣传、抓巡查、抓举报,督促各领域所有单位(场所)落实主体责任,抓全员发动、自查自纠、整改落实,确保三年行动落到实处、抓出实效;三是牵头部门要主动牵头,配合部门要积极努力配合,主管部门要担当作为,切实履职尽责,坚决克服蜻蜓点水、做表面文章、运动式等、官僚主义作风,加强监管执法,严抓严管、盯住不放。

  三、建立监督检查机制。一是各级安办要抓总抓统抓协调,统筹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定期汇总向党委政府报告;二是各级各类指导服务、监督检查组要重点检查各级各部门工作推动情况、六个清单建立及动态管理情况、“一县一册”“ー企一档”建立情况、重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对应该追责的单位和人员问责情况;三是每次指导检查执法要建立监督检查问题隐患清单,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专门造册归档,明确隐患点、整改时限、责任部门、责任人、验收人,签字归档备案备查,并负责跟踪督促整改到位;四是对发现的问题隐患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的要严肃执法,没有执法权限的部门要及时移交给有关部门进行执法;五是对存在重大隐患没有自查、内部没有挂牌督办或发生意外事故的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由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集中培训教育,并实行“顶格”处罚,确保责任到位、整改到位,实际做到一抓到底、见底清零。

  四、建立分级分类处置机制。按照危及人身安全风险隐患立查立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较大安全风险隐患限期整改、一般隐患及时整改的原则,落实分级分类管理。一是各有关行业部门要研究制订安全风险辨识标准规范、分级管控制度,及时汇总统计各县(市、区)、开发区报送的本行业隐患;二是重大隐患,应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销号清单,定准对策措施,倒排时间表,逐一落实整改,做到动态闭环管理;三是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清单、隐患清单、整改清单、验收销号清单、执法清单和问责清单等“六个清单”,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动态闭环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四是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整改协调难度大的要由领导挂钩整改推进落实;五是县、乡、村三级要建立网格化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机制,逐片逐项逐点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分级分类、分责任部门、分责任人进行推动。

  五、建立联络和信息报告机制。一是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牵头部门要确定一位负责日常联络工作的分管领导、联络员,于8月10日前将名单、联系方式、电子邮箱,传真至市安办,便于日常工作联络;二是市直各牵头部门每季召集责任单位会商一次,研讨三年行动工作情况、工作建议;三是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牵头部门每季度向市安办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四是市安委会不定期听取各领域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及建议,商讨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六、建立问责追责机制。一是各级安办要联合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开展督查,建立和落实与纪检监察部门安全生产违法违纪问題线索移交查办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考核、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方式,切实纠正三年行动过程中存在的推诿扯皮、责任悬空、纸上整改等问题;二是对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逾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依纪依规追究责任;三是对挂牌督办和限期整改的隐患,整改期限内发生问题的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整改时间到期,因跟踪督促不到位或把关不严、验收不认真而引发问题的,将追究主管部门和督办人的责任;四是对三年行动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事故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严肃追责。